莒南县政协办公室张亚楠反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日益成为建筑物内部主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电梯总量已达360万台,并且其数量正以每年20% 左右的速度飞速激增。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电梯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监管等环节,但由于宏观法规与具体操作之间的差异性、管理者和使用者素质的不统一等因素,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尚不到位,电梯坠落、超期使用等问题时有发生,据数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每年电梯事故死亡人数约40人左右,2014年全国共发生49起电梯事故,死亡37人。电梯在我国普及的年限不长,安全管理尚未有成熟的体系。事故频发的背后,暴露出电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因此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电梯事故频发的原因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电梯质量参差不齐,甚至一些老旧电梯也在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二,缺乏及时的维修保养,国内重大电梯事故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维保不当造成的,维保单位在管理机制上存在很大缺陷,近六成载人电梯没有按时更新维保记录,其中有的甚至连“年检合格”标牌都没有。第三,电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部分小区电梯使用和管理责任不明,互相推诿扯皮。第四,安全意识薄弱,电梯安全知识普及不够,超载、人货混载现象屡见不鲜。第五,电梯运行费用得不到保障,由于我市尚未出台统一的电梯维保收费标准,许多经济房小区并未建立足够的电梯修理基金,现有商品房电梯维修基金也不足以满足每15年更换一次的需求;第六,职能部门监管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清,监管不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据调查显示,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保养和使用占60%,安装等其他问题占24%。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有效保障群众生产和生命安全,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把行政许可准入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退出制度。各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市场的质量监管,确保售出的电梯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防止劣质电梯流入市场,投入使用。

二、切实加强电梯的维修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清洁、检查、润滑、调整和检修”,每年还要进行年检。质检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这一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标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保质量,严禁降低维保标准,用劣质、假冒零部件骗取材料费的违法行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对未进行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要责令整改,拒不进行年检的可停止其使用。发生电梯事故的,要严厉追查,追究责任。

三、明确产权主体及责任风险的承担,遇到矛盾和问题时有法规可依。电梯安全应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质检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力抓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检查,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要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电梯安全。电梯安装维保单位要切实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保工作,及时排除隐患,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安全意识,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加强对生产、使用、运维单位的培训教育,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制定完善电梯应急预案,加强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举办各类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引导群众正确使用和爱护电梯,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设立居民区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确保电梯维护管护费用。物价部门明确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用于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专项费用的占比,做到专款专用。明确电梯大修和报废更换电梯费用来源,从维修基金中专项支取或与业主签订协议另外征收。在拆迁安置、建设经济房时提前预留资金,用以建立电梯修理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参照食品或燃气安全监管模式,由政府牵头,公安、质监、安监、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等多个行政部门参与,成立电梯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加强住宅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