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问题

执行难,找不到人、发现不了财产的“查人找物难”首当其冲。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人找物难的状况得以改善。然而,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才能收到标本兼治之效。目前,县法院虽然已与数家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初步建立了“查人找物”执行联动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手段单一、力量分散等“联而未动”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质效的提升。2021年,县法院请求县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91人次,实际协助查明4人次;请求县交警大队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191台次,实际协作查扣到位5台次。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单位、部门错误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公务,与本单位、本部门无关,从而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存在本位主义,以对本单位是否有利决定是否予以协助;有的以一些内部规定为由对抗联动执行,等等。

二是实施办法待细化。联动部门之间开展协作的依据大多是内部会议纪要或党委、政府文件,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实施办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找不到对应的处理依据,影响了执行联动机制的进一步运作。

三是联络沟通较随意。有的部门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执行联动的沟通联络事宜,或者即使确定了联络人员,对于执行联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也缺乏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加以协商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是考核奖惩不到位。对部门是否参与联动、参与联动的实际效果如何缺乏细致、可量化、易操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导致部分部门参与执行联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怠于参与联动或拒不参与联动的现象仍然存在,联动执行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意见建议  

一是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与公安、工商、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协助“查人找物”的事项、方式、程序与时限,确保联动执行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实现执行信息互联、执行资源共享、执行职能互补。

二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根据县法院提请,适时召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县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总结梳理全县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研究部署需要成员单位共同解决的重大事项,指导推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并对研究确定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通报。

三是固定专人联络实施。各执行联动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成立“查人找物”协作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及办公室,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行联动工作,至少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切实加强沟通联络、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地“联”起来、“动”起来。

四是加大考核评价力度。研究制定执行联动机制考核细则,将各部门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切实调动各部门支持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年度履行执行联动职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考虑综治先进;对于在年度考核中排名落后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通报、警告。